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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讨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本文由创安顺转(交通设施施工)

新闻来源:本站发布日期:2015-06-09 16:56:08发布人:admin

  议题《讨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
  
  本文转自中国交通技术论坛讨论帖(观点全部摘录而来,仅仅作为讨论与参考)
  
  今天道交安全法修订议题发言挺多,观点相当丰富精彩!很多建议是建设性的。我看可以请群里的记者朋友做成内参,上报全国人大、国务院。有机会也可请全国人大代表转述转交。我这里斗胆归纳几条认为是比较重要的,但不代表所有群众观点和意见:(1)在总则中更加突出安全和生命的重要,而非畅通和效率;(2)希望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速度界限,特别是明确电动自行车速度上限,凡超限者纳入机动车管理,必须有有效驾驶证;(3)明确道路工程设计中必须包含交通安全设计内容,重要道路交通工程方案需进行交通安全评估;(4)弱化对新建改建建筑物停车配建的强制性要求;(5)强化路内停车设置的限制性要求,明确禁止侵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施划路内停车位。(6)明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详细请阅读群言纪要
  
  一、对修订内容的多方面想法
  
  我们先明确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做哪些方面的重要修改。根据我的了解,目前可能涉及到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车辆登记条件,信号灯规则,车辆安全配置等方面。大家可以先提建议,再一个一个的提。大家在框架内找需要讨论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监督保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建议先对法律的目的先作充分讨论。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因为我们有参与过一些商业中心区的道路交通。理念是限制道路交通,支持公共交通,但是交警说他们职责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这矛盾能否在本法中有界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早颁布实施于2004年5月1日,已经满满的10年多。近年以来民间在交通安全管理、路权分配、停车管理、私家车、出租车、公交车政策方面争议广泛。《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本人提议:1、涉及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应当统一上升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原推荐性标准应当升级,予以严格的设计、设置、品质管理。2、建立健全道路建设交通安全“三同时”的法律措施,实行专业工程质量监理制度交通安全法2004年制定时,是具有足够的前瞻性的,而相比而言,公路法、城市管理条例等落后太多,倒应该早点修订了
  
  新法应该加强对行人和自行车电动车用户的约束,规范其行为现在慢行交通用户是交通违规的主体,该问题交叉口最为突出,路段也不少,而大家之所以肆无忌惮的违规,除了法不责众的心态外,还有就是觉得即使自己违规,机动车也不敢不让他,因为潜意识里觉得自己是弱势群体,只要机动车对自己造成伤害,不管谁的责任,机动车用户都得赔偿。建议在交通法修改过程中,可以增加相关条款,消除这种思想
  
  修订要明确城市道路的限速标准,现在没有交通工程意义上的限速标准,也没有解决路径简单地选区设计速度,既没有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也造成道路通行能力的浪费,亟待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立法,虽然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应该是一大进步。问题是法是否普及全靠执法的被动性去规范行为在当前阶段很不现实。另外是否是有了驾照就能开车?或者说汽车文化有待改善
  
  这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据说是要揉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施条例的内容。我觉得要针对当年争议黄灯问题,将黄灯的表述进行调整的表述写进去。先要把当年我们针对黄灯的修改表述写进去
  
  道交法的修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太广,可能是我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此群中举持的话题,四月二十号我会去北京部里了解他们最新的修编进展,六月下旬计划在上海海事大学举办一次道交法修编的研讨会,我们计划主要从交通工程学科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避免重蹈当年诸如黄灯的闹剧,所以今后几天我会将问题分解具体化,今天可不限方向畅所欲言,另外建议大家各人线下也都做一点功课,先将道交法及条例认真读读再参与讨论
  
  道路交通安全应该是针对所有交通参与者,当不同类型参与者之间产生安全矛盾时,是否应该有个优先考虑的级别?例如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
  
  议题太大。,交通安全法、条例、各省实施办法、记分标准,涉及内容和关注重点有差别。最近一版交安法修订在2011年,各地修订时限不等。由于一本法律很难满足全国各地要求,有些也无法通过法律去规定,因此,泛泛的开放性讨论意义不大,建议缩小议题,讨论可以去发现问题提供思路而不宜功利性的去修法,如真的需要去影响法律修订,是不是还要做足够的延伸工作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问题,在交管系统已经展开好几轮了。我们可以先发散性讨论,最终形成一个修改目的,修改思路、修改重点、修改意见
  
  全社会都需要认真考虑交通安全问题,从公民素质、行业管理、规划建设、城市运营、执法水平、车辆设备等全面考虑,而不是一个所谓法律就能解决问题,需要有基础建设,包括道德和设施、管理层面的
  
  法律法规是系统工程,需要用系统工程思路去探讨。按照系统工程方法论的思路,有三种讨论路径,时间维,逻辑维,知识维。时间维,是从此法产生的全生命周期去讨论,怎么规划此法,怎么设计此法,怎么编写此法,到最后如何执行此法;逻辑维,是从为什么有此法,此法的每一个条目设计的初衷,每一个条目需要达到什么目的;知识维,是定义此法中每一个概念的理解涵盖
  
  为什么要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否是在机动化时代,应当以生命安全保护为首要目标,兼顾保障财产安全?大家将大陆交通事故死亡率报个真实数据来[难过
  
  二、关于“保障通行效率”是否需要保留的争论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支持删除观点:
  
  从立法目的来讲,以保护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下一个问题就是,立法决则中是否要写入“保障通行效率”。交安法是否需要写入畅通保障的目的?一位交通安全专家告诉我,交通事故死亡准确人数是个国家机密,完全报出来会吓死你。我当时就傻了。因此,我觉得应该删除原法总则中的“提高通行效率”这么一句话。删除原法总则中的“提高通行效率”这么一句话,并不等于在交通设计、管理中不要通行效率,但不宜作为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我个人完全支持顾老师的看法!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交安法,道路运输安全很多场合下是与道路运行效率是有冲突的,把这种有冲突的目标放在一起是非常不合适的由于人口基数大,2010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的中国道路交通死亡人数达到65225人,仅次于人口大国印度的13万人。但是,世界卫生组织通过模型模拟而核算后,这一数字一跃飙升到27万人,这让中国成为世界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高的国家
  
  ——支持保留观点:
  
  建议不要删除效率这条,否则所有道路限速20公里,安全是做到了。是因为冲突才要放在一起,达到一种平衡。否则只顾安全不管效率,肯定不行。再出个道路交通效率法?让两个法去冲突?那更乱了改总则需要仔细考虑。交安法是个框架,由法律、条例、办法、文件、标准、规范共同组成,这个框架要求“提高通行效率”是符合社会规则,应保留。而安全和效率问题,虽然在案例中会有冲突,但在框架里看,是社会运行规则的两个主要目标,没有绝对安全也没有绝对效率,并行考虑是框架提出的要求。国外的如trafficcode里没有这样明确的提法,是因为法律体系区别,或者将安全效率捏入到具体条文中体现。今天这个议题太大,在于我们应用者无法从上位法、社会进步趋势、车辆、道路、保险、执法、教育等多个方面去了解,容易被自身背景带歪。效率安全的问题就如此,从社会进步要求来看,处理好这样的关系是必须要提的,而从具体个案来看,总会遇到限速过低或通行效率过低的问题
  
  以上文章由创安顺转载,并不包含创安顺意见。
  
  创安顺是专业生产交通设施的厂家,这些观点仅仅作为一个读资,丰富自身,我们的专业在于做好交通设施产品的质量,深圳交通安全设施合理安装保证安全使用才是我们应该去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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